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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23 02:27:30 人气:
为理顺历城区农村供水价格政策,健全水价管理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经区政府研究,确定我区农村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供水类型分为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三类。到户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构成。
居民用水按照0.85元/立方米计收,非居民、特种用水按照1.20元/立方米计收,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农村地区。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区农村居民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2)阶梯水量及水价。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54立方米以内(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00元(基本水价2.11元、水资源税0.04元、污水处理费0.85元);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54-234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4.06元(基本水价3.17元、水资源税0.04元、污水处理费0.85元);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34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5.11元(基本水价4.22元、水资源税0.04元、污水处理费0.85元)。
(1)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托育机构用水、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户用水等,不执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53元(基本水价2.64元、水资源税0.04元、污水处理费0.85元)。
(2)其他非居民用水。水价为每立方米4.80元(基本水价3.2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
水价为每立方米15.20元(基本水价9.00元、水资源税5.0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
1.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区农村低保、特困等民政保障对象,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2.50元(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下调0.5元即1.61元、水资源税0.04元、污水处理费0.85元)。
2.对于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用户,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终端水价进行相应核减。(详见附表)。
3.针对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标准参照《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执行。
4.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转供水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1.供水企业对户表居民用户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做好抄表衔接工作,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情况,指导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2.区城乡水务局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牵头做好用户相关投诉、舆情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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