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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04 05:26:27 人气:
《供水条例》共八章五十条,以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为核心,首次将城市供水与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统一管理体系,明确了城乡统筹、公益属性的发展原则,构建了从水源保障、工程建设到经营服务、设施保护、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的全链条供水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涵盖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不含农业灌溉供水),农村规模化供水指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城市管网延伸的农村供水;适用于所有供水工作、用水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发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公益属性,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推动供水服务均等化。
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将供水事业纳入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务院住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指导全国城市、农村供水,地方可确定单一部门统一管理,疾控、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卫生监督、水源保护等工作。
发展支持:鼓励供水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推动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对供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水源规划与建设:县级以上政府结合水资源禀赋布局供水水源,编制的水源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当地水/外调水,单一水源需建设应急/备用水源,有条件地区开展区域联网供水,鼓励沿海缺水地区、海岛推广海水淡化作为补充水源。
外调水管理:使用外调水的地区需保障本地与外调水源及时切换,调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设施运维并及时通报调水异常情况。
水源保护与监测:生态环境、水行政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水行政部门统筹水量调配,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风险评估与防范,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
统筹规划与改造:县级以上政府统筹供水工程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对老化失修、影响水质安全的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地区应将城市供水管线纳入管廊。
建设资质与质量: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作业;隐蔽工程需做好质量记录并经建设单位检查,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后及时移交工程档案。
调压调蓄设施:供水主管部门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建设,建设工程水压要求超管网标准的,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该设施;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不符合标准的,政府有计划组织改造。
供水单位资质:需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设施设备、专业合格从业人员、水质检测能力和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取得卫生许可,使用的涉水产品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取得许可。
服务规范与公开:供水主管部门通过运营服务协议明确供水单位服务范围、评价及退出机制;供水单位需公开报装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水质检测等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报装服务,建设项目开工前需完成供水报装。
水质与水压保障:供水单位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确保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发现水质异常及时处置并报告;按规定设置测压点,保证管网水压达标。
不间断供水要求:原则上保持不间断供水,临时停水需提前24小时公告/通知,影响较大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供水;紧急情况停水需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和主管部门,涉及消防的需提前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用户义务与水价机制:用户需安全节约用水、按时缴纳水费,禁止盗用或擅自转供水;城市供水价格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原则,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由国务院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
投诉处理:供水单位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用户对结果不满可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需及时答复。
设施运维责任: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库、管网、计量器具等设施按标准运维,采取措施控制管网漏损,抢修设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新建/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运维,其他住宅的逐步移交,非居民建筑设施委托运维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安全保护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划定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设施改造与施工保护:禁止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实施的,需与供水单位协商方案、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并在开工15日前向主管部门报告,涉及消防的需符合消防标准并告知消防机构;建设工程开工前需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需与供水单位商定并实施保护措施。
设施连接禁止性规定:有毒有害等物质生产单位不得将其生产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直接连接;禁止擅自连接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设施,确需连接的需经供水单位同意并采取防护措施;禁止未经同意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信息系统与监督检查:供水设施信息系统需落实网络安全防护,重要设施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可查阅资料、开展检测,相关单位需配合。
预案与演练: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区域供水应急预案,统筹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并定期组织演练;供水单位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开展常态化演练并排查安全隐患。
突发事件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供水、污染处置、水源切换,优先保障生活用水;供水单位采取抢修设施、升级净水工艺等措施,无法正常供水时可减量/降压供水,并及时告知用户和主管部门。
各方配合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政府和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条例对调水工程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及个人、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均明确了处罚标准,核心罚则包括: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未做好设施运维或水质保障、未及时通报调水异常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 50万元罚款。
供水单位:未公开相关信息的,拒不改正处2万- 10万元罚款;未保障水质水压、擅自停水、未及时抢修等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 50万元罚款;使用不合格涉水产品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 20万元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未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处5万- 30万元、个人处1万- 5万元罚款。
个人/单位危害供水安全:在保护范围从事危险活动、擅自改装迁移设施、违法连接供水设施等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处5万- 50万元、个人处1万- 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严重影响供水安全的可暂停供水。
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所有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推动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供水条例》的实施是我国供水行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打破了城乡供水管理的二元格局,构建了全链条、标准化、规范化的行业管理体系,从行业格局、发展模式、经营理念、市场需求等多维度推动供水行业迎来系统性升级,同时也对行业参与主体提出了更高的合规与运营要求,具体影响体现在以下八大方面:
条例首次将城市供水与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统一管理框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辖区供水安全的主体责任,推动供水规划、建设、服务、监管的城乡一体化落地。这将彻底改变以往城市供水专业化运营、农村供水“碎片化管理”的格局,倒逼地方政府统筹城乡水源配置、管网建设、运维体系,逐步消除城乡供水在设施标准、水质保障、服务水平上的差距。未来县域层面将逐步形成“县级水务集团统筹+乡镇运维站落地+村级管护员配合”的三级管理模式,实现城乡供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条例对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运维提出明确标准,直接激活三大市场需求:一是老旧设施改造市场,要求对影响水质、老化失修的供水管网、调压调蓄设施、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更新,仅农村地区老化管网占比超40%的现状,就带来海量的管网更换、设备升级需求;二是配套设施建设市场,规定新建工程水压超管网标准的需配套建设调压调蓄设施,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不符合标准的由政府组织改造,带动泵房建设、水箱升级、消毒设备安装等细分领域发展;三是管网整合与延伸市场,鼓励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推动平原地区“主管网+支管网”布局、山区“中心水厂+村级供水站”建设,拉动管材、泵站设备、计量器具等上下游产业需求。
条例明确鼓励供水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要求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这与国家“数字中国”“新质生产力”导向形成协同,倒逼行业从“传统水务”向“智慧水务”转型。一方面,供水单位需搭建“水源-水厂-管网-用户”全链条监测体系,安装水质在线监测仪、压力传感器、NB-IoT智能水表等设备,实现水质、水压、水量的实时监测与异常预警;另一方面,行业将加速布局智慧调度平台、数字孪生水务系统,通过AI算法优化供水调度、降低管网漏损,目前国内智慧水务市场规模已呈爆发式增长,2025年全年预计突破1200亿元,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这一趋势。
条例对供水单位的资质、运营、服务制定了严格且细化的标准,推动行业运营管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一是明确供水单位的准入门槛,要求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专业从业人员、水质检测能力和管理制度,淘汰一批资质不全、运维能力薄弱的小型供水主体;二是规范设施运维责任,规定新建/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统一交由供水单位运维,解决以往“产权不清、运维无主”的问题,同时要求调压调蓄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公开水质信息,保障设施运行合规;三是统一服务标准,供水单位需实现报装、缴费、投诉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抢修响应、停水通知、水质公开等均有明确要求,推动行业服务质量整体提升。
条例构建了从水源到用户的全流程水质保障体系,要求供水单位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确保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明确生态环境、水行政、疾控部门的水质监测与监管职责,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这将推动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的全面提升,改变以往农村部分地区仅监测常规指标、微污染超标问题突出的现状,逐步实现城乡水质检测指标、检测频率、达标标准的统一,倒逼农村供水工程升级处理工艺,推广一体化超滤、深度处理等技术,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无差别。
条例明确城市供水价格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原则,实行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同时要求完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这一规定破解了以往水价调整滞后、供水企业成本无法合理传导的难题,尤其是针对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率低、运维经费匮乏的问题,将推动地方制定合理的农村水价标准,保障供水工程的可持续运营。同时,条例规定因水价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单位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由城市政府予以适当补偿,进一步保障了供水企业的合理收益,激发企业参与城乡供水建设与运维的积极性。
条例的高合规要求将推动供水行业的市场化整合,加速行业集中度提升。一方面,小型供水企业因缺乏水质检测能力、专业运维团队、资金实力,难以满足条例的资质与运营要求,将逐步被具备规模化运营能力的大型水务集团整合;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将优先选择具备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的龙头企业参与,包括工程建设、设备供应、智慧化改造、专业运维等,推动市场竞争从“区域零散竞争”向“全国性龙头主导+区域专业企业配套”的格局转变。同时,条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供水事业,将进一步丰富行业投融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金融支持”的多元市场主体格局。
条例对供水行业各参与主体的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且严厉的处罚标准,从调水工程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到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再到政府工作人员,均有对应的罚则,罚款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严重影响供水安全的可暂停供水,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这将大幅提高行业的违法成本,倒逼各主体强化合规意识:供水单位需严格落实水质检测、不间断供水、设施运维等要求;建设/施工单位需规范开展供水工程建设,做好地下设施排查与保护;个人不得实施盗用供水、破坏供水设施等行为。同时,主管部门将加强联合检查、非现场检查,推动行业监管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转变,构建全链条的合规监管体系。
综上,《供水条例》的实施不仅为供水行业划定了清晰的发展边界与合规要求,更从政策层面推动行业实现城乡一体化、设施标准化、运营精细化、技术智能化、服务均等化的高质量发展,未来供水行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建设与升级浪潮,同时也将为水务工程、智慧水务设备、水质检测、专业运维等相关细分领域带来广阔的市场机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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