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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05 05:43:50 人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所有城镇要在2015年年底以前建立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调整城镇居民供水价格的城镇要一并建立阶梯价格制度。各地要在2014年7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建立阶梯水价制度的计划表,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阶梯水价制度方案,在充分统计、测算的基础上确定阶梯水量、水价、计量周期。其中,第一阶梯水价按不高于合表用户水价标准确定,对人口较多的家庭户要适当增加水量。对低收入居民家庭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
三、各地阶梯水价制度方案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城镇供水价格确需调整的,可一并听证,但应当同阶梯水价制度分开表述、合并推进。
四、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各地要通过申请国家项目资金和地方财政投入加快户表改造,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后水费增收部分主要用于解决户表改造费用,户表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水价成本;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新建住宅强制要求水表出户,为建立和完善阶梯水价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媒体,积极宣传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必要性,加强政策解读,科学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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