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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07 06:07:39 人气:
原告贺某某提交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贺某某向微信号为“08”的账号转账如下:2022年6月3日转款10000元、2022年6月24日转款5000元、2022年7月15日转款10000元、2022年9月3日转款9000元、2022年10月20日转款5000元、2022年10月28日转款5000元、2022年11月21日转款10000元、2022年12月12日转款4000元、2022年12月15日转款5000元、2023年1月5日转款6000元、2023年1月19日转款4000元、2023年2月6日转款9000元、2023年2月9日转款5000元、2023年2月16日转款10000元、2023年2月22日转款10000元,以上共计10.7万元。 原告贺某某的丈夫黄某某向微信号为“08”的账号转账如下:2022年7月7日转款3000元、2022年7月8日转款1000元、2023年1月29日转款1000元、2023年6月6日转款2000元,共计7000元。 2022年6月15日,原告贺某某通过银行向被告商某某转款30000元;2023年4月29日,原告贺某某通过银行向被告商某某转款10000元,共计4万元。 另11000元原告称系现金交付给被告商某某,分别为:2022年6月25日出借2000元现金给商某某、2022年6月26日出借3000元现金给商某某、2022年11月出借5000元现金给商某某、2023年7月出借1000元现金给商某某。 上述转款及现金共计165000元。
2023年12月25日,被告商某某通过微信号为“08”的账号向原告贺某某发送《欠条》一份,载明:商某某自2022年6月5号起从贺某某贺姐借微信和现金共16.5万元整(拾陆万伍仟元),微信和现金截止到2024年1月5号归还清。 (1)商某某承诺于2024年1月5号前还清上述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按照月息1.2%支付利息;(2)如发生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均由商某某承担;(3)如未能在2024年1月5号前归还违约金按照百分之五。 因答应贺姐装修师大房子未能完成,导致房子未能租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已支付5万元。 借条尾部有商某某签字捺印,并附有其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12月16日,户名为“罗某某”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贺某某转款50000元;2024年1月12日,被告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贺某某转款30000元。 原告称罗某某的转账系通过被告王某某指示,故被告共计向其还款80000元。
原告丈夫黄某某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本人黄某某身份证号:52011219********,是贺某某配偶,受贺某某请托分别于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1月29日、2023年6月6日向王某某微信转款3000、1000、1000、2000,合计7000,用于贺某某向王某某、商某某借款,以此说明2024年1月25日。 原告另提交其与被告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分别载明:2023年12月6日原告贺某某称“我就是想老黄不在家给你打个电话,不要因为这点小钱大家连朋友都没得做,那样就不好了,你说是吗”,王某某回复“肯定,我下午给黄哥说了,钱批下来了”;2024年1月6日,王某某称“好的,贺姐,这10多万我现在确实拿不出来,他让我给他4天时间,下周三之前如果他不回来解决,到时候我想办法”;2024年1月13日,王某某称“我今天出来上班了,没给家里说这个事情,我还你们钱的事,他们家也没人知道”。
原告还提交原告与黄某某出具的《说明》一份,载明:“原告在转款时发现微信收款人信息并非商某某的,故向商某某提出质疑,收款方为XX芳。 商某某告知其收款人是王某某,是商某某的老婆,让原告及其配偶放心,故原告才予以转款”。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南明区法院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4)黔0102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准许王某某与商某某离婚;王某某拟以此证明商某某隐瞒王某某在外负债用于自己消费使用,未承担家庭生活及子女学费生活费等原因同意离婚,法院已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和关联系不予认可。 2、商某某2023年微信消费记录,内容为商某某在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频繁向微信号为“北XX”的账户转款,金额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 王某某拟以此证明上述转款系商某某用于打赏平台主播,商某某无收入来源,在外负债均用于自我消费及打赏主播。 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3、王某某2021年至2024年的收入纳税明细截图、王某某与微信备注为李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某某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王某某的收入纳税明细截图载明其2021年至2024年的税前年收入分别为80093.15元、76537.78元、69394.37元、76910.62元;王某某与微信备注为李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内容为王某某于2021年至2023年支付其与商某某婚生子女的兴趣班费用;王某某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的内容为王某某于2023年至2024年支付其与商某某婚生子女的补课费、晚托费。 王某某拟以此证明其与商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生子女的学费、兴趣班、晚托等费用均由王某某支付,且王某某的收入也完全可以支付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费用的开支,商某某从未承担家庭生活开销及子女教育费用,其案涉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商某某个人债务。 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组证据恰恰能证明被告商某某向原告借款系用于其子女补课,王某某的收入证明也能证明其有还款能力。 4、黔(2017)南明区不动产权第05号产权证明,载明房屋权利人为商某某。 王某某拟以此证明其所住房屋为商某某哥哥商某某所有,二被告无任何房贷、房租等经济压力,商某某的案涉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故案涉债务为商某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5、原告贺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贺某某及其丈夫黄某某与商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某某与商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贺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2021年8月30日,贺某某称“下班回家看一下水表”,王某某随后将水表照片发送给贺某某,并称“你看看看的清楚不,看不清楚的话我明天早晨重新拍”,贺某某回复“可以的”、“芳芳23*3.5+26=106.5”,王某某便将水费106.5元微信转款给贺某某;2022年9月19日,王某某将其子女照片发送给贺某某,并称“上来吃炸洋芋呀”;2022年12月21日,王某某称“退烧了,没力气,嗓子说不出话了”,贺某某回复“好好休息!多喝热水”;2024年1月6日,贺某某将其通过微信转账向商某某转款的截图发送给王某某,并称“芳芳你对一下吧,还有一万多是现金”,王某某回复“好的贺姐这10多万我现在确实拿不出来,他让我给他4天时间,下周三之前如果他不回来解决,到时候我想办法”;2024年1月20日,贺某某称“芳芳你们家商量好了吗?钱怎么解决?”王某某回复“钱该还的还啊,我现在在想办法找商某某回来,他自己做的事情,不能他躲起来仍给我给他解决……”;2024年1月23日,贺某某给王某某发语音称“哎,芳芳,这个我也知道,我也知道你,你挺冤枉的,但是没办法呀,咋办?你家那个男人都不是个东西。 一开始他都想骗我们,但是还铺垫了很多东西,你说咋办?但是最后他转的那个卡是你的,我也不知道,因为你们是两口子,我也没想那么多……”。 贺某某丈夫黄某某与微信备注为“典儿商某某802”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商某某转款,转款时间及数额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致。 商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2024年1月5日,商某某称“有事自己扛一下,最多四天,照顾好老人孩子”,王某某回复“唉,你这事还真不小,我扛不住勒,你啥时候回来”、“这么多钱,你干啥呢”,商某某称“我害怕了,最多四天我就回去,还账看病”;2024年1月14日,王某某称“把你还5万块钱写的那个单子发给我”……商某某遂将发给贺某某的欠条图片发给王某某,王某某称“你还他那5万是怎么还的?是手机银行转账还是微信截图过来”,商某某便将银行转账记录图片发给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拟以此证明微信号为“08”、“典儿商某某802”的微信账户都是商某某在使用,原告也知道借钱是借给商某某而非王某某,王某某对借款不知情,且王某某也并无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商某某离家出走后王某某才知晓该笔债务,案涉债务为商某某的个人债务。 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审理中,被告王某某认为微信号为“08”的微信虽系王某某实名制电话申请,但该微信的实际使用人系商某某,王某某对商某某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并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二被告日常生活,遂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申请责令原告提交原告及其丈夫黄某某与微信号“08”2022年至今所有完整微信聊天记录。 一审通知双方到场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核看,原告以被告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提交申请以及被告律师无权查看为由拒绝提交,后一审法院通知其限期刻录成光盘提交,其认为增加其诉讼成本拒绝提交。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85000元;2.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利息暂计为32304.5元(计算方式为第一段按照原告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2%进行计算至2023年12月15日利息为28830.5元,第二段按照两被告实际欠还本金11.5万元从2023年12月16日按照月息1.2%进行计算至2024年1月11日利息为1196元,第三段按照欠还本金8.5万元从2024年1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起,按照月息1.2%计算暂时截至到2024年3月19日利息2278元,以上合计32304.5元);3.由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两被告承担。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原告贺某某提交的《欠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商某某出借16.5万元,并约定2024年1月5日归还,逾期按月息1.2%计息的事实。 2023年12月16日,户名为“罗某某”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贺某某转款50000元;2024年1月12日,被告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贺某某转款30000元,原告主张现尚欠85000万元借款,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利息,原被告签订的《欠条》中约定为月息1.2%,该约定过高,一审法院依法调整为自2024年1月6日(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以尚欠本金85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关于被告王某某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商某某及王某某虽于2024年11月1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商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据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日常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王某某将水费转交给贺某某、让贺某某来家里吃东西、王某某生病期间二人的对话都能看出贺某某与王某某两家之间交情尚好,王某某辩称对商某某的借款不知情,不予采信。 再次,王某某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也提及还款事宜。 综上,案涉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被告王某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欠条》对此有约定,且原告提交了《代理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被告商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贺某某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商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某某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贺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被告商某某、王某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贺某某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能充分证实上诉人的诉讼主张。 首先,案涉债务形成未经上诉人知晓与同意。 一审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事实上,上诉人对原审被告商某某向被上诉人所负债务毫不知情。 在债务形成期间,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核实或告知借款事宜,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看,被上诉人也是明知上诉人对案涉债务是不知情的,且上诉人也未在任何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也未作出任何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并不满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 其次,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未充分审查借款用途,仅凭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案涉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上诉人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来源,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开销、子女教育均由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哥哥负担,无需通过如此高额的借款来维持家庭生活。 而本案原审被告商某某对外负债实质是用于打赏平台主播,以及与多位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消费中,与家庭生活毫无关联,上诉人不应为此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邻居关系,被上诉人为双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其工作职责为管理小区卫生,收取物业费、停车费,以及代收水费等,故在双方日常的微信聊天中,存在对物业费、水费等金额的核对、缴纳。 因双方常常为缴纳前述费用而接触,继而双方时常存在生活中的往来,完全符合常理,然而一审判决确以此为由认定上诉人对案涉债务是知情的,从而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认定明显有违“公序良俗”。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中,从案涉《欠条》来看,仅有原审被告商某某个人签名,并未上诉人王某某的共同签名,且事后上诉人也并没有明确表示愿意与原审被告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且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符合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情形,而一审判决却错误适用法律,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由债权人承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一审中,在上诉人已充分举证证实原审被告对外所负的案涉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而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知晓涉案借款并提及还款事宜”作为定案依据,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夫妻共同债务事后追认应当有明确、积极的意思表示,而不应采用推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以“共债共签”为原则,要求举债时必须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同时,法律规定未经民事主体同意不得为其设立法律上的负担或处分其权利,既然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事后提及还款,即事后设定义务,那就需要对“事后追认”的认定内容具备较高的要求:其一,必须是民事主体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认;其二,明示方式要求以语言、文字等可以直接清楚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 而本案中,上诉人从未作出明确追认案涉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在欠条上也没有签名确认,虽然有接受原审被告委托转款给被上诉人,但通过检索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借款,配偶存在转款行为情形,尚且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仅是接受委托转款情形,当然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一审判决对利息标准及律师费承担的认定有失公允。 关于利息,在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下,一审判决按逾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为按逾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另,律师费并非实现本案债权必然产生的直接损失,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参与诉讼活动,因此,该费用不应强加于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贺某某辩称,首先,答辩人在原审已提交的《欠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商某某出借16.5万元,并约定2024年1月5日归还,逾期按月息1.2%计息的事实,原审庭审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对此均无异议。 1.本案被答辩人主张,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显于事实有悖,第一,本案答辩人及答辩人配偶向借款情况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邻居上下楼关系,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商某某于2010年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系夫妻关系,因二人生活困难,期间以子女读书、补课、家里老人生病等原因,多次向答辩人借款合计165000元,其中,王某某已授权原审被告商某某以其名义使用微信账号的意思,其对于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另外结合原审已提交的证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商某某的每笔借款金额,最少的有1000元到最多的也仅有3万元、借款时间从2022年到2023年长达两年时间,共计借款分25笔,并结合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判决书,被答辩人除满足自身开支外,另还需赡养其双方父母与抚养分别就读小学及初中的两名子女,生活开支较大,符合夫妻共同借款用于生活的一般习惯,且根据原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聊天记录查明,可以知悉,被答辩人不仅对案涉借款知晓并向答辩人明确回复解决,同时其实际上也对案涉借款进行了部分返还,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认定清楚正确。 2.首先,针对本案利息答辩人,答辩人依据的系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原审法院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答辩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欠条》中约定为月息1.2%进行调整,原审法院认定该利息过高,故依法调整为自2024年1月6日(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以尚欠本金85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该调整原审法院并无不当,于法有据,答辩人予以认可。 而关于律师费的承担,答辩人与商某某间已明确约定,反而正因本案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未履行借款还款义务,违法诚实信用原则,才将本案诉至法院,且该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并仅对一审事项进行委托,无产生额外的费用,应依法认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依法由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商某某承担并无不妥。 同时,而是被答辩人至今滥用其诉权,一方面答辩人并未增加其损失,约定二审律师费,反而现今其恶意上诉,增加诉讼时间拖延原审判决的履行,也使得答辩人不得不额外产生二审律师费,故针对被答辩人的该主张,依法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持原判。商某某未参加二审调查,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二审认为,根据商某某出具的欠条及贺某某提交的微信支付凭证及银行流水,原判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某是否应当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王某某认为其对借款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双方当事人系楼上楼下的邻里关系,且从王某某与贺某某的日常微信聊天内容来看,王某某将子女照片发给贺某某,让贺某某来家里吃东西以及王某某生病期间贺某某还给予关心关怀,说明两家交情较好,王某某称对20多笔的借款不知情,不符合生活常理。 其次,虽然本案借款不满足共债共签,但从王某某与贺某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来看,贺某某提及了还款事宜,如双方2024年1月6日的微信聊天内容“贺某某将其通过微信转账向商某某转款的截图发送给王某某,并称芳芳你对一下吧,还有一万多是现金,王某某回复“好的贺姐这10多万我现在确实拿不出来,他让我给他4天时间,下周三之前如果他不回来解决,到时候我想办法”可知,王某某表示会想办法解决,同时,之后王某某自己亦向贺某某偿还了3万元借款。故原判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至于利息,因欠条载明逾期利息为月息1.2%,即年利率14.4%,原判认定该利息过高调减为年利率13.8%,并无不当。 至于律师费,因欠条对律师费有明确约定,且贺某某提交了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佐证已实际产生律师费1万元,故原判对律师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二审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香港现2000万港元车牌号,车牌仅有一个字母“H”,起拍价为5000港元,经过90轮叫价
近日,香港运输署举行马年新春车牌拍卖,推出49个特别车牌供竞投。其中,“H”车牌底价仅5,000港元,但第一口叫价已飙升至500万港元。经过90轮叫价,最终以2,000万港元成交,成为中国香港史上第四高成交价的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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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学宝1月底,深圳的气温已经稳稳站上了20℃,明明是冬天,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以下部分表述简称“港中深”)却是一派春天的景象,各种颜色的鲜花开得正盛,装点着校园的角角落落。
没有什么川渝暴龙是我驯服不了的…#情侣日常 #川渝暴龙 #姐弟恋 #满级小孩迷惑行为大赏
布达拉公∕文前往图书馆的路上,艳阳高悬,万物苏醒,一派阳春三月的盛景。是不是在硬梆梆的斗室呆得太久了,突然感觉连空气中,都带有新鲜艳丽的色调。站路边那棵西府海棠的底下,被其扑来的满目繁盛所停留。繁花满枝,粉白相伴,鲜艳夺目,把早春的颜色全亮在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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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光照亮夜空,局势螺旋上升,每个人都在揣测中东新一轮剧烈风暴会不会席卷全球。就在这个敏感关头,中国外交的速度令人目不暇接,王毅外长三天密集与六国高层直线通话,用一波紧凑的外交操作把关注目光引向和平。
近期两条消息连在一起看,越想越让人后背发凉:美国一边在中东明火执仗,联手以色列对伊朗发动斩首行动,一边暗中布局,秘密研发AI网络武器,瞄准了中国电网这一国家命脉。
最近,美国和以色列联手入侵伊朗,原本以为凭借绝对的军事优势,能快速拿下局面,却没想到遭到伊朗全方位、不屈不挠的顽强抵抗。
最近金融圈都在聊香港的黄金新动作,很多人一上来就说“金价要暴涨”“全球格局马上改写”,说得太夸张。我今天用大白话、实锤信息,把这件事的真实政策、长期影响、和普通人的关系讲透,不夸大、不制造焦虑,全是能看懂、能用上的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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